今年1月,米某將愛車停在新疆烏魯木齊市天山區(qū)某商場的地下停車場后,便獨自逛街。準備駕車離開時,他發(fā)現(xiàn)愛車左側前車門及后視鏡受損。米某立即向商場反映情況,要求查看停車場視頻記錄??梢蚱渫\囄恢锰幱跀z像頭盲區(qū),米某并未看到是誰剮蹭了自己的車,于是他在支付停車費后自行前往修車店維修。
事后,米某多次與商場負責人溝通,要求其賠償車輛維修費用,但遭到對方拒絕。5月,米某以某商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,將商場負責人訴至烏市天山區(qū)人民法院,要求其賠償車輛維修費1200元。
庭審中,米某認為,車輛是在該商場經(jīng)營的停車場發(fā)生損害的,并且他已支付停車費,商場應該對停放車輛時發(fā)生的損害進行賠償;商場負責人辯稱,米某不能證明車輛損害發(fā)生地在其經(jīng)營的停車場,米某的財產(chǎn)損害與其不存在直接關系,不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法院審理認為,該案的爭議點在于某商場和米某之間是否構成保管合同關系。
某商場經(jīng)營的停車場收取停車費用,從米某車輛進入停車場開始計時,車輛駛出停車場時,需要按停放時間付停車費,否則不能駛入、駛出停車場。綜合判斷上述進入和放行過程,可以認定某商場對進入其停車場的車輛擁有較高的控制權。因此,某商場和米某就涉案車輛形成保管合同關系。
某商場負責人否認涉案車輛的損害系在其保管車輛期間造成,卻無法提供有力證據(jù),也不能證明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應當賠償涉案車輛的損失。
最終,法院判決某商場賠償米某車輛維修費1200元。
法條鏈接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八百九十七條規(guī)定,保管期內,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、滅失的,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但是,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,不承擔賠償責任。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(guī)定,賓館、商場、銀行、車站、機場、體育場館、娛樂場所等經(jīng)營場所、公共場所的經(jīng)營者、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,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造成他人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;經(jīng)營者、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,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。經(jīng)營者、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償。
法官提醒
停車場管理者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如視頻記錄全覆蓋、配備專人看守、安排安保人員巡邏等。發(fā)生第三人侵權后,停車場管理者應積極配合被侵權人主張相關權利,避免損失擴大。車輛進入停車場后,駕駛人應按照現(xiàn)場引導人員的指示停放車輛,發(fā)現(xiàn)車輛受損,及時留存證據(jù),第一時間報警并尋求停車場管理者的幫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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